公司宣告破产之后,拖欠劳动者的薪酬将由公司的
破产财产进行
清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公司破产后的财产在优先偿还破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共益
债务之后,将会依据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是破产企业所拖欠员工的
工资、
医疗费用、
伤残补贴、
抚恤金等款项,其次是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再次是破产企业所欠缴的除上述款项之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
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应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也将按照该企业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