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金融犯罪行为,涉嫌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以担保融资贷款的名义,诱导
贷款申请人预先支付看似合法实则虚拟的“验资费用”、“保险费用”以及“
保证金”等相关协议条款。
在此过程中,不法分子通过操纵虚假的银行转账记录,使申请人误以为已成功获得其申请的所有本金和利息。
然而,在其产生错误认知后,恶意将对方判定为违约行为人,并强迫其按照更高的金额且迫不及待地返还所谓的“虚假
债务”,实质上即所谓的“
高利贷”。
这种行为符合了
欺诈罪和
敲诈勒索罪等刑事
罪名的犯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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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