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情况下,
招标文件和
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权益及责任内容通常是保持一致的,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受诸多外界因素的影响,有时可能会出现招标文件和施工
合同条款之间的不匹配现象。
针对这种情况,应首先遵从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落款时间顺序进行判定。
也就是说,当两者同时存在且均被各方认同的前提下,优先参考招标文件;
如果施工合同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些内容进行了修订或调整,那么工程结算时便应当以经过修订的施工合同内容作为参考基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