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采取“私了”的方式(即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争议),选择通过“公了”渠道来解决争端面临着诸如消耗时间长久、所需成本极高、取证难度较大、鉴定机构并不公正以及
诉讼风险较为显著等诸多困扰,尽管如此,采用“私了”方式解决争议对于专业知识门槛的设置相对偏低,使得问题能够得以更为便捷高效地妥善处置。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私了”的过程中,由于
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未得到充分建立以及信息对称度不足,这将有可能导致真相被刻意掩盖,同时公平与正义无法实现真正的维护。
当前,为了确保患者能遵循法律
法规,以理性思维进行维权,国内诸多地区纷纷制定了地方性规范文件,明确表示在涉及
医疗纠纷的案件中,若患者提出的
赔偿要求超出特定额度,便不再准许其自主开展协商解决。
在此背景下,我们建议民营
医疗机构可以参照公立医院的上述相关标准与操作流程灵活应对医疗纠纷的发生。《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
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