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妻子存在不忠行为并主动寻求
离婚,依据通常的司法程序,法院将倾向于批准其诉求,并在进行财产分配时采取平均分配原则。
然而,假如妻子的不忠行为较为严重或者与他人生育孩子,并且丈夫并未对此负有任何过失责任,那么,丈夫便有权向妻子提出要求给予损失赔偿。
这种损失赔偿既包含物质层面的赔偿,也涵盖了精神层面的赔偿,具体的
赔偿金额需根据加害者的过错程度、具体的侵权情节、受害人所受精神伤害的程度以及当地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对于
共同财产的处理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按照优先保护子女、女性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作出裁决。
此外,根据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1)重婚;
(2)与他人
同居;
(3)实施
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具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