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主张行政
诉讼再审,其程序如下所阐述:
首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存在错误需要进行审判监督程序时,必须及时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报告,由审判委员会作出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的决议;
其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就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进行复查,并在必要时依法提审原案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对原案进行重新审理再度审理;
最后,若人民检察院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特殊运行程序来推进此项工作。《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