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种情况,我们的律师团队持有如下理解:
如果该股东于公司中担负着相应职责,且他在此过程中充分地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操作,那么这就足以触发
职务侵占罪的成立。
然而,若事实并非如此,那么仅剩下普通的侵占行为了。
职务侵占
犯罪活动的形成需要满足几个关键条件:
首先,
行为人必须是在自己的职务范围内施展行为,这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性,特指的是他们对权力以及与职务相关联的便利条件加以运用。
其次,行为人必须存在侵占行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的明文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内部的从业者,如利用其职务上的优势地位,对所负责的部门财物进行
非法占有,且财物的价值达到一定程度,那么他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事惩罚;
倘若金额更大,则可能被判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被课以
罚金;
而若金额达到了极为巨大的地步,那么这位职员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同样还会面临罚金的
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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