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行政许可的公正和合法性,行政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
在经审查后,只要申请人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那么行政机关就应依法给予准许行政许可的正式书面决定。
然而,若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某项申请依法做出不准许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时,应当详细地陈述其理由并向申请人施以充分的解释,同时还要告知他们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的相应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
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
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