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涉及
刑事犯罪而遭受短期
拘押并不会累积
案底记录。
刑事案底通常是指经由
司法审判机构审理期间,对认定有罪的刑事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个人
身份信息、
犯罪行为的详细描述、法庭审理过程的记录以及最终的裁决结果等信息进行全面收集整理而形成的历史档案材料。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
刑事诉讼流程中的
拘留并非
刑事处罚的一部分,仅仅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执行具体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临时性
强制措施,用以临时
限制人身自由,针对的主要是现行
违法者或重大嫌疑人。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这并不代表新型创造了惩罚性的法律记录,也未留下案底的痕迹。
故而,唯有经过正式裁决并判定为
犯罪的案件,才能形成刑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