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
建筑工程质保金的支付时机应当在项目建设全部完工之前进行。
自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之后,业主方即需依照先前协议中的承诺,准时履行对
承包商支付已结算
工程款以及预留
保证金的义务。
进而,工程质量
保证金亦被称为“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由施工单位依据业主要求,于同建设单位签订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预付至其名下,以确保工程质量得以保障的一笔专项资金。《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
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
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