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aries中,担保函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它通过设定一定的条款,用以确保
债务在发生偿付困难或违约事件时,能够得到正常履行。
依据担保函的具体规定,只要债务逾期未偿还,保
证人便需切实地履行债务义务;
若当
债权人体质糟糕,使债务难以继续偿还,保证人也将需要担负起债务偿还责任或是对
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负责。
并且,担保函中的保证人和债务人需共同承担偿还全部债务的
连带责任。
然而,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约定,则
保证合同的设立旨在维护债权人之优先求偿权,以确保债权得以顺利实现。
根据这部法典的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涵盖的范围主要包括了主债权及由之产生的利息、
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在此基础上,若当事人对此有另行约定,相关条款也应按约定执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