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以及人身自由权遭受到不法侵害之时,他们是有资格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对精神损失进行赔偿的。
2.在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规范的情形下,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权利的行为,遭受此类损害的受害者或其代表人都得按照法定程序请求对精神损失作出相应赔偿。
3.当公民不幸离世之后,若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这些人格权利遭到不当侵害,使得死者的合法近亲属遭受到了无法挽回的精神创伤时,这些合法近亲属也是有资格依照相关法律来要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失方面的补偿的。
4.当
监护权陷入困境从而导致精神伤害的情况发生时,受害方同样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来要求肇事方对此类精神损失进行赔偿。
5.如果在某些特殊的场合中,例如,个人存放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遭遇了毁灭或严重破坏,进而引发了相关的精神痛苦,那么,这些受害方也是有权依循法律途径要求加害方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失做出赔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