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婚姻外遇与
离婚过程中的
夫妻共同财产分配问题时,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直接关联性。
针对离婚时的
财产分割事宜,有关方面首先要求夫妻双方自行进行协商解决;
如若协商失败,可诉诸于法院缘由予以裁决。
在此,法院将依据相关财产的真实状况进行考量,并遵循保护
未成年人、女方以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基本原则,对财产进行公平明智的细分切割。
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享有其所有权;
然而,考虑到实践生产生活的需求及财产来源等复杂因素,在具体执行处理时,亦可作出适当调整。
夫妻双方应采用
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创造获取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分别归属各自所有、双方共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双方共有的范畴。
在面临离婚处境之时,应严格依照这些事先承诺进行处置。
对于双方关于
共同财产分割的具体条款约定,应避免出现任何形式的法律规避行为。
倘若存在这种情况,那么这类约定将被视为不具备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