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夫妻双方在
离婚之后,关于子女的
抚养问题同样具有可变性。
根据相关规定,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任何一方父母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
子女抚养权利:
首先,孩子与带养人之间生活出现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发生肢体残障而无法再继续履行抚养的责任等重大状况;
其次,若孩子与带养人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带养人未能尽到相应的抚养职责甚至有虐待孩子的恶劣行径,或者这种生活状态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显著负面影响;
第三,当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时,如果其明确表达愿意跟随另外一方生活,且对方具备抚养责任和能力;
最后,如果还有其它正当合理的原因使得
抚养权利变更成为必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