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不涉及任何财产关系的
民事诉讼案件,其收费方式采用固
定金额:
即3000元人民币起至30万元人民币不等,最终的实际收费标准可在双方共同商定的基础上予以确定。
(2)而至于涉及到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对于那些遵循市场调节价原则的民事诉讼案件(包括那些仅对民事部分提供
代理服务的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非
诉讼调解的
民事纠纷案件),若涉及财产关系问题,则须按照每位委托人提供的标的额进行各诉讼阶段费用的阶梯式累加计算。
具体来说,1、当标的额位于10万元人民币以内(包含10万元)时,我们将收取8%至10%的比例作为该类案件的收费;
如该收费额不足5000元人民币时,我们会以每件5000元人民币作为最低收费标准开,然而最高收费额将不会超过30000元人民币;
2、当标的额位于10万元人民币至50万元人民币之间(同样包含50万元人民币在内)时,我们将收取7%至9%的比例作为收费;
3、当标的额位于50万元人民币至100万元人民币之间(同样包含100万元人民币在内)时,我们将收取6%至8%的比例作为收费;
4、当标的额位于100万元人民币至500万元人民币之间(同样包含500万元人民币在内)时,我们将收取5%的比例作为收费;
5、当标的额位于500万元人民币至1000万元人民币之间(同样包含1000万元人民币在内)时,我们将收取4%至6%的比例作为收费。《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
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