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双方向采用自由协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已经就
子女抚养费用的负担达成共识,那么在此类状况下,如需寻求子女抚养费方面的协助,建议优先选择进行友好协商。
直接承担照顾孩子重任的一方可依据
离婚协定中的相关规定,向对方要求支付孩子
抚养费;
倘若未能达成协商,那么亦可考虑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满足子女抚养费需求。
此外,获得子女直接
抚养权的一方还可以依照离婚调解书或者
离婚判决书中所载明的有关子女抚养费相关条款,向对方主张子女抚养费权益。
若协商无果,同样可以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相关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