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合同届满未予续订时,以下几点须予以关注:
首先,若是用人单位不愿再与
劳动者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则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其次,如果是劳动者自愿选择不再
续签,这也要具体分析其原因,可将其细分为两大类:
第一种情形是若用人单位在原有基础上,或保持或提高原有的
劳动条件,而劳动者仍决定不再续签,那么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主动降低了原有的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无法接受并最终选择不再续签,那么此时,用人单位则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