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债权被设定了担保后,当
债权人决定进行
债权转让时,该担保权益亦会随着同比例地转移至受让方,因此,受让方是有权选择是否对之前的
担保人实施追加责任的。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也拥有相对自由的权利来转让自己所持有的对担保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但有下面几种情况需要注意:
首先,一些特殊性质的债权因客观原因不适合被转让出去;
其次,如果存在协议上的限制条款,那么这时候债权人也是无法实施转让行为的;
最后,若该债权违反了法律
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样不被允许进行转让。
为确保交易的公正透明,各方明确以下几项内容:
首先,协议双方必须达成共识,即原来的债权人与新的债权人应在意识形态上达成一致意见;
其次,有必要保证存在有效的债权,倘若原债权人所持有的债权本身便是无效的(这需深入探讨原债权的有效性问题),则自然无法进行转让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