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中,应当首先承担
债务责任的
当事人,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时,都有权中止其债务义务的履行:
首先,对方的经营状况出现了严重的恶化迹象;
其次,对方存在转移资产或
抽逃资金的行为,从而导致其无法履行其已有的债务;
第三点,对方已经失去了商业信誉,例如长期
拖欠债务不还等负面评价;
最后一个条件是,如果发现对方存在失去或可能失去其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