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土地
补偿金的归属问题,明确指出应由集体
出资拥有。
即社区或乡镇的集体经济组织得到这笔款项后,需依照既定流程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将此资金在全体且必须为该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凡涉及到农民使用的土地,这些补偿金便应当直接下发至农民手中;
若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则应直接给予该集体经济组织。
2、各省级、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应
严格执行相关法令
法规,制定并公开发布统一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还须确立征收农业用地时所产生的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的具体金额,并详细制定出相应的分配政策。
至于地上附属物与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其权益属于实际
产权所有人。
而社会保障费用的主要宗旨在于为
符合条件的被
征地农民提供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的缴费支援,这部分费用可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政府的具体要求单独立项管理。
向有关部门提出征用土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上述要求,及时地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做出具体安排,确保其足额支付到位,做到专款专用。
同时,所有必需的费用没有充分到位之前,坚决不批准任何形式的
土地征收行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
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