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
签署合同所引起的
双倍工资赔偿争议,适用的
仲裁时效仅为一年。
仲裁时效自
当事人知晓或理应知晓其权益遭受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
依据上述
法规,若当事人对另一方提出要求权益保障的声明,或者向相关政府机构寻求救济措施,亦或是享受权益的对方当事人愿意履行相应义务,则仲裁时效将暂停计算。
自该仲裁时效暂停之处,
仲裁期限将恢复计算。
若因
不可抗力因素或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内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时效将会中止执行。
待至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消失后,仲裁时效仍将持续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