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对存在以下任一特定情形的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涉及金额堪比严重者,对应
刑罚具体如下:
首先,若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较大),则将会受到为期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惩罚,同时需支付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金;
其次,若涉案金额级别较大程度上超于前者(重大),便会面临为期五年以上但低于十年的有期徒刑处罚,同时须承担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此外,更进一步的情况下,如果涉案金额再往上走一个级别(特别重大),那么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是没收其全部财产作为惩罚;
最后,对于严重侵犯他人财务权利以及造成消费者经济损失的行为,如恶意透支,持卡人士和发卡银行之间需要进行催收后,若持卡人行径依然未有所改变,就构成了恶劣的金融犯罪,将会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
这里所谓的「恶意透支」,就是指持有人未经授权地越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来使用信用卡内预设的额度,且这种行为已经超越门口的劝退而拒不归还。
在此情况下,如果有不法分子利用这些卡内额度进行
盗刷等违法行为,就需要按照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性处理。
另外,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是以虚构的
身份证明申请并获得的信用卡,也将会被视作情节严重予以惩罚。
所有涉及到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案件中,当涉案金额介乎于5000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时,应被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当涉案金额位于5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时,应被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中的"数额巨大";
而当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时,应该被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段中所提到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涵盖以下诸多方面,比如:
拾得他人信用卡后未经授权使用,欺骗他人获取信用卡并使用,通过窃取、收购、欺诈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然后通过互联网络、通信终端等平台非法使用,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虚构他人信用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