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草房,我们采取1900元人民币/平方米的价格;
对于砖瓦房,则采用2400元人民币/平方米的标准;
对于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我们的定价为每平方米2800元人民币;
至于楼房(二层及以上),我们将其定价设定在了3300元人民币/平方米。
此外,地面上(下)附属物的
赔偿将遵循等价补偿的原则;
同时,为了方便搬离及在新的地方生活,我们会支付每户2万元人民币作为异地安置的补助费用,其中包含了宅地,相关配套设施以及租房的费用等等。
2.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县政府在做出建筑
拆迁决策时,需按以下要求向受影响的民众进行补偿:
首先,为被
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
其次,为因
拆迁房屋而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居住的行为提供适当的补偿;
再者,为由于房屋拆迁所导致的生产经营暂停而带来的损失进行
经济补偿。
此外,市政府/县政府会针对被拆迁人
家属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政策,以示鼓励。
3.为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员的选择权,他们可以选择接受货币补偿方案,或是选择获取
房屋所有权的置换。
若被拆迁人选择了前者,市/县政府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所需房屋,并与被拆迁人共同计算并结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置换房屋的价值之间的差额。
对于因旧城区改造项目需要进行房屋改造的居民,如果他们选择在改建地段接受房产置换,市政府/县政府有义务提供改建地段或附近地段的符合需求及条件的新住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
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