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
代理人离世以后,其代理人所实施之行为并不必然为合法有效行为。
但若出现如下特殊情况的,代理人所为之
民事法律行为依然会被确定为具备效力:
首先,如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离世一无所知且无从认知;
其次,若被代理人的
继承人均予认可;
再次,若明文规定于授权书中的
代理权限将于
代理事项执行完毕之时立即终止;
最后,被代理人在离世之前已开始进行、且为了被代理人的
继承者的利益而持续的代理行为。
然而,若未能满足上述任何条件的话,那么在被代理人离世后由受托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便可以面临无效的困扰。《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
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
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