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教唆或协助他人进行
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出现过错,将被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解释的明确规定,此类行为者应和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共同负责,且需
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在教唆或协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行为者需要直接承担
侵权责任。
请注意,
连带责任并不等同于实际的侵权责任,因为并不是每个连带责任人都会成为最后的赔偿义务人。
因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侵权行为教唆或协助所附带的责任要远高于普通情形。
在此前提下,如果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监护人未能履行其法定监护职责,他们同样会面临着相应的法律责任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