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欺诈犯罪指的是那些意图非法获取并控制他人财产的行为,其手法往往是通过运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判断从而交付金钱或物品等贵重财产。
此类犯罪的定罪依据主要体现在司法机关对于涉案金额的认定上,同时也会参照不同情况下的行为表现及社会影响进行量刑的调整。
具体来说,在
诈骗罪的审理中,刑事处罚的起点会根据犯罪金额的大小和案件的情节轻重来决定。
具体而言,当犯罪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可以在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若犯罪金额进一步增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而当犯罪金额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甚至存在有其他更加恶劣的情节时,就需要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但在此过程中,如果行为人依法应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将不受此限制。
此外,对诈骗公私财物的价值评估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通常来讲,当这份财物的价值在人民币三千元至一万元之间时,可以将其视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所定义的“数额较大”;
在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时,评定为“数额巨大”;
而当价值达到五十万元及其以上时,我们便能称之为“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