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土地纠纷的有效处置方案包括:
首先,
当事人可以选择寻求当地乡政府或者土地管理所的帮助和支持以求得妥善解决;
其次,若遭遇乡镇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况,当事人亦有权直接向县级政府提出
申诉请求,而相关受理机构会依法进行宅基地土地纠纷的协调工作,如经调解未能取得成功,则将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裁定;
最后,考虑到当事人可能对此类裁决持有不同意见,法律明确规定其享有在接收到此等裁决文件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有权利选择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