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作为一种短期的强制性法律措施,并不能象征着
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束。
也就是说,当公民遭受刑事拘留后,若最终被认定为有罪的话,那么他将会留下
犯罪记录的
案底;
如果是无罪被释放,那么他将不会拥有任何案底。
对于
无罪释放的人来说,他们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开具《无
违法犯罪证明》。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
行政拘留并不等同于犯罪记录的案底,但是被
行政处罚的行为,其
违法记录会在公安机关中有所记载,并且无法开具《无违法
犯罪记录证明》。
同样地,
司法拘留虽然不会留下案底,但也无法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