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应规定,存在以下情况的
债务不允许进行
债务转移:
1、从其本质属性来看无法进行转移的债务。
诸如那些与特定
债务人均具有紧密人身关系之下的债务,此类债务的履行往往需由债务责任人亲自动手实现,因此是不得进行转让的。
2、在当事人之间达成特殊约定条件下明确禁止进行债务转移的债务。
3、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不作为义务等类型的债务,这些债务由于其自己独特的法律性质,同样也是不允许进行转移的。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