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事项的审理时限通常设定为60个自然日内。
具体而言,根据《
行政复议法》的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自受理
申诉申请书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做出最终的行政复议决议,但若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行政复议期得以少于60个自然日,则无需按照此规定执行。
然而,若情况较为复杂,无法在既定期限内完成行政复议工作,经由行政复议机构的最高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且需向申诉人及被申诉方进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