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H的除外。《行政复议规程》在规范层次上仅属于部门规章,并非该条中所指的“法律”,鉴于《专利法》对专利行政复议的期限未做特别规定,所以,不管是第一类专利行政复议,还是第二类专利行政复议,都遵照该60日的规定,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H起继续计算。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复议规程 第五条规定,专利行政复议的收案范围包括:
1、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6、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7、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8、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子恢复的:
9、专利权人对给子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0、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12、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14、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1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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