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当地
征地补偿政策,由于并无统一的规定标准,因此各地区政府必须依据各自地域特点,制定出相应的补偿标准以进行规范。
无论遇到的是高速公路占地
拆迁项目,亦或是其他各类工程拆迁项目,我们均需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合理且合法的补偿待遇。
关于
拆迁补偿事宜的处理原则如下:
负责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所享有的补偿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
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最后,因征收房屋而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高速公路征收土地的补偿内容则主要包括: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属物的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以及为支付耕地占用税或城镇
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及
征地管理费等相关税费。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