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借款合同纠纷的司法程序中,法定的
诉讼时效设定为三年之久。
此项延长期从
债权人得知其权益受损及责任人当期开始算起。
然而,若债权人权益受损之日已过去20年以上,则人民法院不再提供法律保护。
如存在特殊情形,法院可应债权人请求作出适当延长之决定。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