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安置房的
产权依据乃是
拆迁协议中签署者的身份而定:
房产权利的确认遵循登记原则,即,无论安置房最终注册于何人名下,其所有权皆归属该签名之人。
若此过程并未完成登记,相关利益方有权提出
确权请求。
其次,关于
拆迁之后安置房的分配事宜,这主要是对被
拆迁房屋的所有者给予相应补偿。
鉴于被拆迁房屋为
共同共有,故而,这部分财产应视为共有人共有,必须进行公正且合理的分配。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