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的严格规定,
土地征收过程中所产生的
经济补偿金必须实行一次性的结算与支付方式,征收者有义务一次性向被征收的
当事人(即农户)发放所有关于土地征用方面的补偿款项。
尽管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未明文规定国家征用土地所支付的补偿款项需要分几次发放至农户手中,但坚决禁止任何个人或组织对这些补偿款项进行
非法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依法依规,及时且足额地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方面的补偿费用,同时还需为被
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于征收农用地的情况,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来予以明确。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