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子女抚养与
监护方面,
探视权的行使通常被允许在每月进行2至4次,这个频率是可由
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律对此并无严格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若涉及到通过
诉讼离婚解决此类
纠纷的情况,人
民法院往往会依照惯例判处每个月有2至4次的探望机会。
此外,关于
探视的具体时间、次数以及形式等问题,均可由各方当事人自行协议解决,而决定探视次数的关键因素则视乎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和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
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