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的历程中,当
离婚无过错方提出索赔恳求时,涉及到以下几种特定情况:
首先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因
重婚行为而导致离婚;
其次是与第三者长期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再者是实施
家庭暴力行为;
甚至是对配偶或子女进行虐待或者遗弃等严重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
对于这些情况下的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均有权向法院申请
离婚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物质损失
赔偿以及
精神损失赔偿两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