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被拆除的房屋属于私有住宅性质,那么需要明确此房产究竟是属于个人所有财产还是夫妻共同拥有财产。
倘若被拆除的房屋是夫妻共有的财产,那么,相应的
拆迁补偿款无疑应当作为
夫妻共有财产来进行合理分配;
反过来说,如果被拆除的房屋是属于个人所有财产,那么,拆迁补偿款自然也就归属个人所有,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
2、如果被拆除的房屋属于公有住宅性质,那么就需要深入研究当地的
拆迁政策,看看补偿款项中是否已经充分考虑到了同住人员的利益因素。
在很多地方,拆迁补偿款都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面积大小为基础进行计算的,并未充分考虑到同住人员的利益因素。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拆迁补偿款应当归属于取得公有住宅租赁权的一方所有。
如果公有住宅租赁权是在婚后获得的,那么,补偿款就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3、房屋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被拆除
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其计算方式是以被拆除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为依据,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而周转补偿费用则主要用于补偿被拆除房屋住户因临时居住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所带来的不便,其计算方式是以临时居住条件为依据,按照被拆除房屋住户的人数每个月给予适当的补贴。
至于奖励性补偿费用,它主要用于激励被拆除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具体标准,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来加以确定。
其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宅基地面积+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格。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