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劳动者在到达法定
退休年龄之后,并未享有
住房补贴的待遇,但是他们在工作期间所积累的
住房公积金却是可以保留和使用的。
当前,我国实施的主要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各类与住房相关的事宜均适用此项制度进行处理。
在员工正式加入公司之时,企业会为其缴纳相应的住房公积金;
而当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际,他们便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提取或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提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
退休的;
(三)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
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
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
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