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点,即:
借据和
欠条绝非同物,而是两组完全不同的概念,绝不应将其混淆误认。
单是从它们最基本的含义来看便能发现显著差异:
借款条约乃是
借款人向出借方开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其明确表明了双方之间达成了一份
借款合同关系;
而欠条,则代表着双方过去经济往来的最终结算依据。
其次,关于借据与欠条的时效性问题存在着显著差异。
借款条约与欠条的时效性直接影响到追索借款或欠款所需的时间,若未对还款期限作出约定,欠条的时效性仅为三年,而借款条约的时效性却可长达二十年之久。
再者,借据背后通常伴随着资金或实物的流动,然而欠条却并非如此。
在书写借据之时,出借方往往刚将物品或款项交付予借款人,或是正准备将其交付,因此为了确认此项“流动”的实际情况,才会采用借据来予以固定。
而欠条,一般用于结算或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反向状态,即所有权人的财物被占有人所持有、使用,这种状态在书写欠条之前早已存在,书写欠条的主要目的便是为了确认并记录下这种状态的存在。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