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林业的
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首先是
土地补偿费用以及
安置补助费。
其详细标准应根据各个省级行政区,分别参照相关
法规中对于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所设定的指标进行确定;
其次是
地上附着物补贴。
同样需要根据省级行政区的规定或者经省级行政区授权的各
设区市政府自行制定相应的标准;
第三是林木补偿费,这部分费用的具体数额将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协同财政、物价、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在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后予以实施;
最后是为
被征地农民提供的社会保障费用。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针对林业用地的征收流程大致如下:
首先,需向相关人员告知
征地的具体情况;
其次,要对征地调查的结果进行确认;
再次,组织召开征地
听证会;
然后,与相关人员签署
征地补偿协议;
接着,公开宣布征地批准的各项事宜;
最后,按照约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
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