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遭受
工伤并处于
医疗期之时,他们原来享有的薪资及福利待遇应维持原样,而这些费用都需要由雇主每月向员工发放。
当雇员因病或者非因公受伤治疗过程中,应该按照相关
法规在法定的医疗期限内,企业有责任按照现有的制度支付给他们
病假的人工钱款或者疾病救助金。
至于病假的人工钱款或者疾病救助金,他们可以以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进行支付,但是这个金额必须要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