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行政诉讼的
审理期限可在何种情况下延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在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一审时,其所适用的期限是可以延长到最长6个月。
在此情况下,若审判程序采用的是普通程序,那么其审限通常为6个月;
然而,如遇特殊情形,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在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后,则该审限可以适当延长。
另一方面,若审判程序采用的是
简易程序,那么其审限将被设定为4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
公开审理和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
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
当事人上诉权利、
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
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