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
法规之规定,当
继承人存在对被继承人实施虐待行为且情节极其恶劣的情况时,该继承人将自动失去其
法定继承权,无法再获得任何形式的
遗产继承。
其中,“虐待”一词系指长期间歇性或持续性的故意对
家庭成员进行身心折磨与摧残,造成其身体及精神层面严重损害的行为。
此类行为既可能以主动且作为的形式呈现;
亦可体现为被动且未作为的一种状态。
例如,殴打、威胁、强制过度劳动、控制行动自由等皆属于前者范畴;
而对于后者而言,则包括了拒绝提供基本生活所需品、任由其遭受饥寒交迫、患病却不予医治等情形。
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虐待行为且
情节严重者,将自动丧失其法定
继承权;
至于何谓“情节严重”,法院通常会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持续时间、手段、所产生的后果以及对社会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与判断。
一旦法院判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虐待行为且情节严重,无论是否追究其相应的
刑事责任,均将导致其自动丧失法定继承权。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
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