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方未能按约偿还贷款,那么
担保人是需要负起代偿责任的。
一般类型的担保人在主
合同纠纷尚未经过法庭或仲裁机构审理判决或仲裁裁决,且在法院未对
债务人的资产进行
强制执行而仍然无法填补
债务之前,他有权拒绝向
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但是对于
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如果在主合同所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依然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选择要求保
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倘若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做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清晰明了,则应依照连带保证的方式来承担保证责任。
《
民法典》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