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
离婚事件中对于那些在婚前购置、婚后偿还的房屋所作出的权益划分事宜,我们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首先,夫妻双方应该先自行通过友好协商来达成相应的协议;
如果经过协商后仍然无法达到共识的话,那么此时就应当将问题提交至相关的司法机构,请他们根据法律
法规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在此过程中,对于该栋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会被确认属于
产权登记的那一方;
而对于尚未偿还完毕的贷款部分,也将会被视为是产权登记那一方的
个人债务。
接下来,当涉及到双方在婚后共同
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时,在
离婚时,这部分权益应当由产权登记的那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的补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