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我国现行法制度下,关于无权处分
买卖合同的
法律效力问题,普遍认为,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时,该合同方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我们称之为“生效要件”。
这些生效要件包括:
首先,合同中的
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对自身的行为负责;
其次,合同必须是建立在各方真实合法的意愿表达之上,排除任何
欺诈、
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
最后,合同内容不得违反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无权处分行为可能会导致
物权变动不发生效力,但这并不影响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
只要买卖合同符合上述生效要件,那么它就是有效的。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当事人
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