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宅基地上房屋的
拆迁通常涉及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如新农村的建设规划、城中村的改造计划、行政区域的合并以及国家为了社会公众利益所需进行的
征地补偿。
在上述各类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补偿方式主要分为两部分:
即针对房屋本身的补偿以及针对
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
其中,所谓的“分开补偿”,实际上是将土地补偿与地面附着物补偿进行了明确区分。
房屋拆迁,是指由于国家建设、城市改造、市容整顿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需求,由相关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现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同时对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进行迁移安置,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的一系列行为。
而行政
强拆,则是指在现行
法规框架下,由房地产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特定主体持有拆迁许可证,依法实施的强制性拆迁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修订的《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中,“行政强拆”已被正式废除。
未来,
强制拆迁的决定权将完全交由法院行使,行政部门将不再拥有这一权力。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征收农用地的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