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
竞业限制条款中涉及的竞争公司,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展开调查分析:
仔细查阅各家公司在
营业执照中所注册的
经营范围,判断其是否完全或部分重叠;
即使两家公司在主营业务方面可能存在差异,然而若其在同一地域范围内有实质性相同或相似的经营项目,也应视为潜在的竞争对手;
进一步对原单位与新单位所处的行业以及经营策略等进行详细比较研究,以此来评估它们之间的竞争关系是否突出及显著;
最后,应特别关注原单位与新单位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者是否存在关联性,以及他们是否在经营相同或类似的业务领域。
除此之外,还可考虑其他可能影响到两家公司竞争关系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