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无以“侵犯
软件著作权罪”单独存在的罪行,而统称为“
侵犯著作权罪”。
其中,违规擅自拷贝或发行他人的文字著作、音乐、电影、电视剧、录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行为;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组织许可而复刻并发布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等活动均被视为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
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违法所得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未经
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
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